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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镇宇先生来信:

李先生:
您好!您于昨天的来信已收悉。
关于您拟将在广州的商住综合物业出租应如何纳税的问题。经我中心与广州市地税局涉外处联系,回复称:如您出租个人自有房产用于个人居住,其税收按广州市政府新近颁布的《批转市地税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请示的通知》(穗府[2001]4号)的有关规定缴纳税费。如出租用于办公、商业或生产等用途的,则按广州市地税局《关于我市城镇个人出售、出租私有房产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104号)有关规定缴纳税费。至于该文中"不包括外籍个人、港、澳、台同胞"的规定,目前正在调整中,调整后的规定将包含"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有关详细情况,您可直接向广州市地税局涉外税收处咨询(www.l ocaltax .guangzhou. gd.cn 或致电(020)83637080 涉外税务处)。
谢谢您的来信!
广东省华侨华人投诉咨询服务中心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编辑:李美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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