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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姜先生问出境定居单位以劳动合同期未满,不予办理有关手续问题。
姜先生:
您好!来信已收悉!
您反映向单位提出出国定居申请已一个多月,但单位拒不出具意见,并以劳动合同未到期要您交纳赔偿金事,现答复如下:一、公民因私事出境的审批权由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行使,您所在单位没有“准或不准”的权力。据广东省公安厅粤公通字[2000]323号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工作单位或公安派出所(或分局)应在申请人要求出具意见之日5个工作日之内签署意见。”如你单位不按期出具意见,您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反映,请求其依法督促你单位按规定办理。
二、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私事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42号)、《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以及《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规定,获准出境定居的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应给予办理离职手续。
另,本中心已就您反映问题与珠海市侨办作过初步沟通,更详细政策规定,可向其咨询及请其给予协助。
广东省华侨华人投诉咨询服务中心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编辑:李美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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