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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的来信:
我是一家银行的职工。1999年底分了套福利房,并签订了15年的住房服务期合同,如服务少于15年需交回住房或交钱。同时,去年10月份单位组织我们出国考察15天,又签订了一年的合同,如违约则需赔偿出国费用。同时我的劳动合同到今年7月份到期。
请问,我定与5月份出国定居,这样是否要赔偿出国费用、交回住房,并缴纳违约金?
急,盼回信。
衷心谢谢你们的帮助。
我们的答复如下:
吴先生:
您好!感谢您对我中心的信任。
关于您在信中提及出国定居时是否要交还房屋及对单位作出赔偿问题,现答复如下: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侨办关于做好广东省出境定居人员工作的意见(粤府[1993]111号)规定:“获准出境定居人员,在出境前已向单位购买住房的,其所有权不变;已领护照尚在等待前住国家或地区入境签证的人员,租住公房的,租房或买房享受所在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如您已向单位购买了住房,其所有权并不因您获准出境定居未能履行服务期合同而改变。另该文中还规定:“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收取出境人员的'培养费'、'培训费'.出境定居人员在工作期间由所在单位出资进行一年以上全脱产专业培训的,单位可按双方原签订协议规定收回培训费。”按此规定精神,所在单位不应要您赔偿出国考察15天的有关费用。
顺祝万事胜意!
广东省华侨华人投诉咨询服务中心
(附:粤府[1993]111号文全文可在广东侨网中查阅)
(编辑:李美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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