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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的来信:
近日,我区龙津街一干部麦女士向我办了解她的房屋在拆迁时算不算侨房。
此间房屋原为其外婆所有,其外婆于1950年从新加坡回国,其父母也于1951年从香港回广州居住。该屋属代管房,于1977年发还自住部分,并于1986年发还出租部分。麦女士的外婆于1986年立下遗嘱,将已发还的自住部分(即2楼)留给外孙麦女士,首层、三楼、四楼发还后由女儿继承。
麦女士和她的母亲于1992年前往公证处办理继承手续,麦女士的母亲在公证处当即将其应继承的遗产转赠给麦女士(现麦女士的母亲还健在)。
该屋面临征拆,开发公司认为该屋属不完全的侨房,麦女士感到不解,特请我办向省侨办咨询,以便维护其应有的权益。
我们的答复如下:
李先生:
您好!关于你区干部麦女士询问其房屋是否属侨房事,答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及《广东省侨办关于对开具华侨房屋确认书若干问题请示的批复》(粤侨办[1996]12号)中的有关规定,麦女士的房屋部分属侨房。
粤侨办[1996]12号文中规定:“非华侨、归侨依法继承华侨、归侨的私有房屋,以第一次继承为准。继承后,继承人如不具有华侨、归侨身份的,去世后,其侨房性质自行消失。”根据此规定,麦女士的母亲于1951年从香港回广州居住,不具有华侨、归侨身份,因此,麦女士从其母亲处获赠的房屋部分不具有侨房性质;而从其外婆处继承的房屋部分则仍具有侨房性质。
另,被拆迁房屋是否属侨房,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开发公司不具确认侨房的资格。如麦女士对以上答复仍有疑问,欢迎她再来信或直接到省侨办咨询。
广东省华侨华人投诉咨询服务中心
(编辑:李美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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