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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女士的来信:
我是佛山市一国营企业的干部。去年八月经单位及公安等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出国定居。临出境前,单位借故扣压我的离职金共一万五千多元,并借以要求收回我的住房(该房已于九四年向单位购买,先后两次补房价,并已办理房产证),我于购买住房时,签订了劳动服务合同,服务期限是十年。
我曾向佛山侨办反映了有关情况,要求按广东省政府粤府[1993]111号文的精神执行。但单位至今仍然对我收回离职金的要求不予理睬,对我的住房则发了两次函件,其大意是经职代会的讨论,对该住房的要求是:1)通过评估补差价;2)出个价钱把房子卖回给单位;3)重新签订一份协议,规定该住房不能出售、转租、转让等。如果不同意以上几点要求,就要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我想咨询:1)我单位扣压我的离职金属不属合法行为;2)我单位对我的住房所提的要求是否合法、合理或合乎文件要求。3)我应该怎么办?
急盼回复!
衷心感谢你们的解答及协助!
陈太
我们的答复如下:
陈太:
您好!来信已收悉。
关于您反映你单位借故扣压您的离职费及处理您的住房问题事,如无其他特殊情况,我们认为你单位这些做法违反了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侨办关于做好广东省出境定居人员工作的意见(粤府[1993]111号)中关于:“获准出境定居人员,在出境前已向单位购买住房的,其所有权不变;”、“获准出境定居人员在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入境签证前,所在单位不得令其停职、停薪、免职、退职、停学、退学、退耕和腾退住房等。”的规定。
因此,我们建议您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及请佛山侨办协调或申请劳动仲裁,结果请复我们。顺祝
身体安康!
广东省华侨华人投诉咨询服务中心
陈女士续信:
广东省华侨华人投诉咨询服务中心:
非常感谢你们这么快的答复!
其实我一点特殊情况都没有,基本情况就是:购房——签劳动服务合同——出国定居。原单位就是认为我违反了劳动服务合同,因为我未满服务年限就出国定居。就算我拿了房产证,也是不完全产权。
在收到你们的email的同时,我们还收到佛山方面的咨询结果。我们向佛山法院的房产庭有关负责人咨询,他们都认为我签订的劳动服务合同是有效合同,我这种情况属违约行为,我的房产权属不完全产权,即使上法庭,我也可能输官司。
我去年也曾咨询了佛山侨办,他们对省府这份文件的理解跟你们似乎有不同,要我自己跟原单位协商解决。但是你们知道这种事情靠单位和个人协商是永远解决不了的。
现在,我觉得非常无奈,也觉得很无助!如果连房产庭的人都有这样的看法,难道佛山侨办、法院对粤府[1993]111号文“获准出境定居人员,在出境前已向单位购买住房的,其所有权不变;”的理解就是这样的吗?是否在佛山可以不执行省府的有关文件?若此事在佛山不能解决,我还能有其它的渠道申诉解决吗?
因为,我远在他乡的澳洲悉尼,不可能专门回去一趟,到各级部门来回反映上访,原工作单位信上说5月23日还不答复就拿上法庭,对此我实在是无可奈何。你们有可能帮帮我吗?如有需要,我可以提供全部资料供你们参考。
在此再次感谢你们的相助!
陈太
我们再予答复:
陈太:
您好!感谢您对本中心的信任。关于您因出国定居而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反劳动服务合同及应否交还已购房屋等问题,现答复如下: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私事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42号)、《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粤人干[1990]05号及《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规定,获准出境定居的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应给予办理离职手续。据此,因出境定居而与单位终止劳动服务合同的,不属于违约行为,自然无须支付违约金。
关于出境前已购房改房问题,我们认为,粤府[1993]111号文已作了明确规定:“获准出境定居人员,在出境前已向单位购买住房的,其所有权不变。”建议您继续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及请佛山市侨办协调解决。
广东省华侨华人投诉咨询服务中心
(编辑:李美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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