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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先生的来信:
我在广州市有一侨房商铺,于1987年办理过归还手续。那时荔湾区房管局说广州市不执行省政府文件,所以没办成。只退回几元的房租。由于这个原因,想来是没什么希望了,怀着失望的心情一直以来已没理过了,直到2000年看到《南方日报》报道广州有半数的侨房无人认领。才知道1990年笫7届人大常委会笫1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于是就带齐有关证件到广州市荔湾房管局办理。这次有关工作人员很热情,给予办理了备案手续。到现在已过了一些日子了。现在我想咨询一下到底政策的效力有多大,归还房子的希望有多大。有劳,谢谢。
我们的答复如下:
宋先生:
您好!关于您询问在广州的侨房商铺问题,由于您提供的情况不详,我们不清楚该房是国家经租还是公私合营或其他原因现不属您管业。一般地,如果属落实侨房政策的对象,须提交原房地产权证书,原业权人身份证明资料,原业权人(或其继承人)的书面申请给房屋所在地(区)房管局,由所在地房管局审核,如属落实政策对象,报广州市房管局批准后,发还管业。
广东省华侨华人投诉咨询服务中心
(编辑:李美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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