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丁先生的来信: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好!
非常高興能在網上向您們咨詢﹐這為海外的華僑帶來了極大的方便。因我的萬維網瀏覽器有小故障﹐故直接EMAIL給您們。
我想問問有關房屋出售的事宜。我于96年以成本價在廣州市原單位購買了一套房改房。98年我移居加拿大。距本人購買這套住房已超過5年﹐請問我現在能否出售這套住房﹖可否委托我國內的親戚朋友辦理﹖我要在中國大使館辦理什麼相關證明材料﹖我有產權證和護照。(戶口照國家規定在出境時已註銷)。房屋售价是我本人決定還是需要通過房管部門確定?
如承蒙答復﹐不勝感謝!並祝僑網越辦越好。
丁先生
2001年5月
我们的答复如下:
丁先生:
您好!来信收悉。
关于您询问房改房出售事,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的通知(穗府[1999]8号)中的规定,如您已购的房改房按成本价付清房款,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可以出售。您可委托国内亲属办理有关事宜,委托书等资料须经我驻您所在地使领馆认证。
房改房出售,须经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市房改办)核准。业主需填写有关资料,由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对拟出售房屋进行评估并给原产权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对拟出售房改房有优先购买权,但应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办理交易手续;逾期不答复或不办理交易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房改房上市,应当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征收税费。
不详之处,请直接向广州市房改办查询(TEL:8620-83196760)。
顺祝身体健康!
广东省华侨华人投诉咨询服务中心
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编辑:李美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