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侨网
简体版



·
广东省侨办吕伟雄主任拜访香港华侨华人总会
·
省海交会与马来西亚中华大会堂签订协议
·
第七届世界华商大会闭幕
·
省侨办表彰全省优秀侨刊乡讯及先进工作者
·
广东省侨刊乡讯工作(表彰)会议在江门市召开
·
海内外广东乡亲热心“集体家书”
·
2003年广东省侨办纪律教育月动员大会召开
·
省侨办召开离退休老同志庆祝建军茶话会
·
省侨办副主任符圣荣到粤西华侨农场视察灾情
·
欧广源副书记会见三地侨界青年企业家
· 中华第一牌坊高过凯旋门
· 鹤山市华侨文物征集工作进展顺利
· 南华禅寺和六祖惠能
· 羊城景观多姿采
· 梅州客家山乡游
· 海之骄子-----湛江
· 中国与外面世界来往的最大通道
· 漠阳江一线游
· 珠江三角洲水乡六市之旅
· 张将军家庙及祖祠
  您现在:广东侨网首页 > 服务之窗 > 回音壁
复美国华侨余旺祥先生解放前购买的土地现能否补偿和给回所有权、使用权?
2003-06-23 16:23:26 

  余旺祥先生来信:

  广东省华侨华人投诉咨询服务中心:

  我是美国华侨,祖父和父亲分别于1910年和1935年来美国工作和生活,他们曾于1925年和1946年在家乡中山县购买10亩和12亩土地。据了解,祖父购买的10亩土地现地属中山市区,为某公司大楼用地,父亲购买的12亩土地仍为农村耕地。请问我们能否对某公司索要用地补偿金和要回原购买的耕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盼复。

  余旺祥

  二OO一年八月十九日于美国纽约

  我们的答复如下:

  余旺祥先生:

  您2001年8月19日来信收悉。关于您来信询问您祖父和父亲解放前在中山县购买的土地能否索要用地补偿金和要回原购买耕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事。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对农村的土地进行了很大的改革。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该法明确规定:“土地制度改革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1956年,广大农民走向合作化道路,合作社章程(经全国人大代表会议通过)规定:“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集体所有。”1982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9年3月15日修订)和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修订)也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制集体所有。根据以上规定,您祖父和父亲解放前购买的土地,无论现在地属城市还是农村,作何使用,都不能给予补偿金和给回所有权和使用权。此复。

  顺颂

  安康!

  广东省华侨华人投诉咨询服务中心

  二OO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编辑:李美仪)


作者: 稿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办
邮址:gdsfqb@gdnet.com.cn 电话:(020)87351637 传真:(020)87352896
本网站由广东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维护
本网站用IE4.0以上浏览器、800*600分辨率获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