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旺祥先生来信:
广东省华侨华人投诉咨询服务中心:
我是美国华侨,祖父和父亲分别于1910年和1935年来美国工作和生活,他们曾于1925年和1946年在家乡中山县购买10亩和12亩土地。据了解,祖父购买的10亩土地现地属中山市区,为某公司大楼用地,父亲购买的12亩土地仍为农村耕地。请问我们能否对某公司索要用地补偿金和要回原购买的耕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盼复。
余旺祥
二OO一年八月十九日于美国纽约
我们的答复如下:
余旺祥先生:
您2001年8月19日来信收悉。关于您来信询问您祖父和父亲解放前在中山县购买的土地能否索要用地补偿金和要回原购买耕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事。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对农村的土地进行了很大的改革。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该法明确规定:“土地制度改革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1956年,广大农民走向合作化道路,合作社章程(经全国人大代表会议通过)规定:“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集体所有。”1982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9年3月15日修订)和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修订)也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制集体所有。根据以上规定,您祖父和父亲解放前购买的土地,无论现在地属城市还是农村,作何使用,都不能给予补偿金和给回所有权和使用权。此复。
顺颂
安康!
广东省华侨华人投诉咨询服务中心
二OO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编辑:李美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