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侨网
简体版



·
广东省侨办吕伟雄主任拜访香港华侨华人总会
·
省海交会与马来西亚中华大会堂签订协议
·
第七届世界华商大会闭幕
·
省侨办表彰全省优秀侨刊乡讯及先进工作者
·
广东省侨刊乡讯工作(表彰)会议在江门市召开
·
海内外广东乡亲热心“集体家书”
·
2003年广东省侨办纪律教育月动员大会召开
·
省侨办召开离退休老同志庆祝建军茶话会
·
省侨办副主任符圣荣到粤西华侨农场视察灾情
·
欧广源副书记会见三地侨界青年企业家
· 中华第一牌坊高过凯旋门
· 鹤山市华侨文物征集工作进展顺利
· 南华禅寺和六祖惠能
· 羊城景观多姿采
· 梅州客家山乡游
· 海之骄子-----湛江
· 中国与外面世界来往的最大通道
· 漠阳江一线游
· 珠江三角洲水乡六市之旅
· 张将军家庙及祖祠
  您现在:广东侨网首页 > 服务之窗 > 回音壁
关于外籍华人办理继承在华房产手续事
2003-06-23 17:01:51 

  美籍华人李先生来信:

  广东省华侨华人投诉咨询服务中心:

  我是美籍华人,先父在广州留有几处房产,请问需提供什么资料文件及如何办理有关继承手续?

  李先生

  我们的答复如下:

  李先生:

  根据有关规定,继承人应先到我国的公证部门申请办理《房产继承权证明书》,须提供如下证件材料:

  1.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或警察部门签发的死亡报告单、殡仪馆签发的死亡证或火化收款单据等。被继承人在国外死亡后,其死亡证明须在居住国办理公证或外交认证;

    3.被继承人的遗产凭证原件。如房产所有权证等(有关证件应备一份复印件交公证机关存档)。被继承人的遗嘱(在国外立的遗嘱,须经居住国遗嘱检验部门检定及外交认证);

    4.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证明必须详列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职业、住址以及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已经死亡的,要写明于何时在何地死亡,并提供死亡证明。上述证明在国外办理的须经外交认证;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要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该声明书,在国内居住的应亲自到居住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在国外居住的应在居住国办理公证并经外交认证;

    6.被继承人或已死亡的继承人,解放前死亡的或虽然是解放后死亡但没有死亡证的,必须提供充分的足以认定其死亡的有关证据;

  7.公证人员要求提供与此项公证有关的其他证件或材料。

  申请人再凭此《房产继承权证明书》、原房产所有权证、申请人身份证明、照片等资料到房屋所在地(区)房管局发证办办理换证手续。

  此复。

  广东省华侨华人投诉咨询服务中心

(编辑:李美仪)


作者: 稿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办
邮址:gdsfqb@gdnet.com.cn 电话:(020)87351637 传真:(020)87352896
本网站由广东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维护
本网站用IE4.0以上浏览器、800*600分辨率获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