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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华侨华人投诉咨询服务中心:
我司有一名干部,三年前经美国劳工署、移民局批准,赴美经商。赴美前与公司办理了三年期的停薪留职手续。该干部在获得美国定居权后,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我们就按(83)侨政会字第007号文件与其办理离职手续,引用法律是否妥当,特向贵办咨询。
我们的答复如下:
如果下列事实成立:该同志是你单位的在职职工(干部);该同志通过合法途径出国又无违反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已经获得外国的定居权,则可认定其属“获准出境定居的在职人员。”依照(83)侨政会字第007号、粤人干[1990]05号的有关规定,应给予其办理离职手续。
广东省华侨华人投诉咨询服务中心
(编辑:李美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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