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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女士的来信:
广东省华侨华人投诉咨询服务中心:
我三年前从广州移民加拿大,现想回国。我注意到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中“归侨、侨眷出境定居后又返回,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恢复工作的,在退回离职金后,其出境前和恢复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的条款,请问在什么情况下,经国家何种有关规定可批准恢复工作。我原在科研单位工作,原单位2000年已转制为科技型企业。我是一名科技管理人员。这种情况可以申请恢复工作吗?
余女士
我们的答复如下:
余女士,您好!
2002年1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修订)已将原第十五条中您述及的部分已删去,主要原因是国家的人事、劳动制度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根据有关法规,国务院侨办侨政司1987年9月16日以《[87]侨政政字第061号》明确:出境定居时未到达退休年龄,已按[83]侨政会字第007号第三条、第六条规定作了处理的(已办离职手续),不论其在外定居时间长短,在国家未颁发新规定前,一律不予办理复职、改办退休手续。又,根据《粤人干[1990]05号]》规定:出境定居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内工作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户口登记。向出境前原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与用人单位办理聘请或雇用手续,其工资待遇等问题,由双方商定。
广东省华侨华人投诉咨询服务中心
(编辑:李美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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