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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侨房拆迁补偿标准出台
2006-04-05 16:18:18 
  经广州市政府批准同意,近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和市侨办将联合发出《关于公布广州市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补偿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了拆迁各类侨房的补偿标准。这个补偿标准明显比拆迁一般民居的补偿标准要高。

  《通知》(穗国房字[2006]148号)规定:侨房的拆迁补偿比例按不同地区,按住宅与非住宅予以划分。

  一是广州市历史旧城区范围内拆迁属于住宅性质的侨房的补偿金额,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增加25%,这一补偿金额比普通民居高出5%。二是在广州市历史旧城区范围内拆迁属于非住宅性质的侨房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增加10%。三是在广州市历史旧城区范围外拆迁侨房(含住宅和非住宅)的补偿金额,也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增加10%。上述第二、第三项补偿标准也完全是对侨房在政策上的照顾、倾斜,因为无论是在广州市历史旧城区范围内拆迁属于非住宅的建筑物,还是广州市历史旧城区范围外拆迁住宅或非住宅的建筑物,只要不是侨房,其补偿标准就只能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根本不存在增加10%的优惠政策。

  《通知》还具体规定了增加拆迁补偿比例的侨房范围是指:属落实侨房政策发还产权的侨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起至1994年12月31日止用侨汇购建的侨房,以及属落实侨房政策而未发还产权的侨房。    


作者: 稿源:侨之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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