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侨网
简体版



·
《广州日报》新春全球寻访新生代华人
·
广东华侨捐赠公益事业巡礼
·
2005年海外华裔青少年中国民族舞蹈及中华武术冬令营
·
2005广东国际旅游文化节
·
全球华文传媒羊城峰会·2005
·
第三届世界广东同乡联谊大会
·
海外华人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来粤考察
·
2005寻根之旅
·
泰国总理他信来粤寻根纪实
·
贯彻全国和全省侨务工作会议
· 锣鼓铿锵迎三月三
· 珠江花月夜
· 繁华似锦 幻化从城
· 又见鸡公榄
· 花开报春
· 维护广东生态屏障 南粤大地掀起"养"树热
· 寻找广东古村落到乡村赶时髦
· 800年家庙的逝水年华
· 富者之居 古色古香
· 围屋情 客家魂
  您现在:广东侨网首页 > 服务之窗 > 问题解答
华侨子女入读广州小学初中享广州人待遇
2006-04-05 16:22:23 
  近日,广州市侨办、广州市教育局联手制定并出台了《关于华侨子女回国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规定: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属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由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就学手续,并享受本市户籍适龄子女入学同等待遇。此外,外籍华人子女来华就读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也参照《意见》执行。

  据悉,《意见》是为了照顾、满足越来越多华侨子女来穗读书的需求并根据新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制定的。《意见》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对华侨子女就读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意见》规定须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五种资料:

  (一)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报名学生的父母具备华侨身份及相应亲属关系的证明。

  (二)广州市公证部门出具的,本市常住户籍居民承担华侨子女在广州就读期间监护义务的监护公证。

  (三)监护人的本市户口簿和与监护人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协议;若监护人无房产需租住房屋的,须提供市房管局认可的或符合有关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所租房屋应为监护人的唯一居住地。

  (四)报名学生半年内本市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五)报名学生原有学历证明(须同时附中文版)。      


作者: 稿源:侨之桥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办
邮址:gdsfqb@gdnet.com.cn 电话:(020)87351637 传真:(020)87352896
本网站由广东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维护
本网站用IE4.0以上浏览器、800*600分辨率获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