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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归侨侨眷内地无子女可再生一个
2006-04-05 16:26:21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多处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放宽了对涉侨、涉外人员的生育限制。

  《办法》共七章58条。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归侨、侨眷或者港澳台居民的生育,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女方属华侨或者港澳台居民回本市定居,入境时已怀孕的,可以生育;(二)夫妻双方均属华侨或者港澳台居民,回内地定居未满六年的,可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三)  归侨、侨眷所生子女已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定居,内地无子女的,可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为本市居民,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华侨或者外国人的生育,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本市户籍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华侨或者外国人依法结婚后,仍定居本市且再婚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涉外一方无子女或者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新组合家庭可以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二)本市农村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华侨或者外国人依法结婚后,所生第一个子女是女孩,涉外一方无子女或者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可以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本市户籍居民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工作、旅游、探亲、留学期间生育的子女取得外国或者港澳台居留权的,不计入家庭子女数;入本市户籍的,计入家庭子女数。夫妻双方在国外留学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不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外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回本市后不作为超生处理。

  据称,这个《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并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的。


作者: 稿源:侨之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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