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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社保局、省侨办关于解决贫困华侨农场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2003-06-14 18:16:02 

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关于加强华侨农场土地管理的通知
 
 粤社保[1998]13号

  根据省政府《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扶持贫困华侨农场经济发展的决议的通知》(粤府[1997]79号)和《省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交办通知》(粤办会函[1997]71号)的要求,为扶持贫困华侨农场经济发展,贯彻落实省府常务会议关于把华侨农场职工养老保险纳入地方管理的决定,现就解决贫困华侨农场职工养老保险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社会保险局、华侨农场必须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需要,充分认识解决华侨农场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重要性,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尽快落实省府常务会议的决定。

  二、根据省政府《关于扶持贫困华侨农场经济发展的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要求,这次解决华侨农场职工养老保险的对象,包括清远市的黄陂、英华、清远、英红,韶关市的消雪岭,揭阳市的大南山、普宁,汕尾市的陆丰,梅州市的蕉岭,江门市的大槐、海宴、合成,阳江市的岗美,广州市的花都,湛江市的奋勇等十五个贫困华侨农场。上述农场养老保险统一纳入地方社会统筹,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实施管理。

  三、有关市要结合实际,由社会保险局会同市主管部门、华侨农场抓紧制定当地华侨农场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实施方案。各地在制定实施方案时,应认真考虑华侨农场的特殊情况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贯彻“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基本加补充”、“统筹与财政分担”等社会养老保险原则,尽快建立正常缴费制度和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各有关市社会保险局、华侨农场要在原来基础上,对农场现有职工、离退休人员及工资、退休金水平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测算。养老金的发放标准,略高于农场离退休金平均水平,可按粤府[1993]83号文件规定分档次定比例核算收支。具体方案由所在地社会保险局和华侨农场商定。实施方案经省社会保险局、省侨办审核后,报所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此项工作应于今年6月底前完成,以便全面贯彻实施。

  四、省财政一次性安排4000万元用于帮助解决15个贫困华侨农场职工养老保险的补助款,由省社保局商省侨办按15个贫困农场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总人数平均分配到有关市社会保险局掌握调剂使用,该项经费在具体方案实施后申报下达。有关市社会保险局和华侨农场也要积极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争取地方财政给予支持。

  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

(编辑:何静文)


作者: 稿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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