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对征用拆迁的华侨房屋依法进行确认并出具证明,以供办理有关签定协议、补偿安置及换汇手续时使用。
1、华侨房屋确认需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1)办理确认的书面申请;
(2)房屋契证;
(3)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有效身份证;
(4)经我使馆认证的委托书;
(5)建国后用侨汇购建的房屋,须有银行出具的侨汇证明;
(6)继承公证书;
(7)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归侨侨眷证明;
(8)其他能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外文要经我公证机关翻译成中文);
(9)经办代理人的合法委托书和身份证。
2、华侨房屋确认的办理程序凡我省内城镇华侨私有房屋因继承、租赁、拆迁等原因,业主或代理人需携上述有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审核确认。
3、确认华侨房屋的界定范围
(1)华侨、归侨的私有房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用侨汇购建的私有房屋;
(3)依法继承华侨、归侨的私有房屋;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的私有房屋需办理确认证明的,适用本范围。
4、职能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侨政处
联系电话:(020)87353828转,(020)87352072
地址:广州市海山街8号
5、相关法律条文:《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