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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侨办粤侨政〔1995〕15号《广东省侨办关于做好我省归侨、侨眷因私邮国确认身份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归侨、侨眷为了维护其某一项合法权益或落实其某一项侨务政策,需侨务部门为其提供身份证明的只要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完备,县(区)以上侨办审核后,应给予确认并出具证明。
1、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的干部职工由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其人事档案出具证明,加盖人事部门公章,没有部门的,应到上一级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加具意见;
(2)外资企业职工、必须由管理人事档案的单位出具证明,并加盖人事部门的公章;
(3)街属公司、工厂、商店的职工,如单位无人事部门的,可到街道工业(企业)公司或劳动服务公司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4)无工作单位的居民,可由街道居委会出具证明,经街道办事处侨务部门加具意见并盖章,或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
(5)农村、乡镇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
2、 办理身份证明程序申办人携上述有关证明材料,分别到下列侨务部门办理:
(1)省直机关、中央驻穗单位由省侨办办理;
(2)县(区)属单位的干部职工和无工作单位的居民,到所在县(区)侨办办理。
3、职能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侨政处
地址:广州市二沙岛海山街8号
联系电话:(020)87353828转,(020)87352072
4、相关文件:《广东省侨办关于做好我省归侨、侨眷因私出国确认身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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