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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华人老年房客如何维护个人权益?

时间:2008-07-09 11:05:33   来源: 法国《欧洲时报》

  王小姐的父母都已八十高龄,住在巴黎15区。上个月房东突然通知他们,准备将这幢楼出售,不再出租。王老先生两口子从五十年代起一直是这里的房客,要离开此地,感情难以割舍不论,目前各处房租涨得这样高,老人到哪里去找房,才能保持现有居住条件?但新房主又无意出租,怎么办呢?王小姐据此作了个小调查,发现法律对维护老年房客权益,有一些规定,并历年作过调整。

  原订的租约继续有效

  老房主售出带房客的住宅楼后,原住户同老房东签订的租约并不因为户主易人而失效。老住户根据新房东的意愿,或留下继续当房客,或离开。在后一种情况下,房东必须等待原租约到期才能请房客离开,并遵守法律规定,在合同到期前六个月提前通知当事人。

  原房客如果属于上述年龄段,即年龄已经超过70岁,则可受到法律保护(根据1989年7月6日通过的89-462号第15款),如果符合相关的规定,便能获得安置方面帮助。

  谁有权享受?

  年龄和收入是决定当事人是否有权享受的唯一条件。首先必须进入70岁以上这一范畴,其次是收入必须处于法定最低工资(SMIC)的1.5倍水平之下。据“住房与生活环境联盟”(CLCV)组织法律顾问称,可依据的文件,除了上述法令,另有最高法院的两个裁决规定(1994年6月15日和2002年9月24日)。审查申请者是否符合条件时,老房客如果是一对夫妻,只要有一方符合这两个条件,便可通过。也即房东如果不愿意继续出租给他们,则必须负责为其找到能适合他们需要,符合他们经济条件的新住所,妥善安置,不得将其驱逐出门。

  安置新住所的规定

  为老年老房客重新安排的住房,其地理位置必须在原住所同一区(arrondissement)内,或在该区周边地带(canton ou commune limitrophe),但距离原住地最远不得超过5公里(见政府1948年9月1日通过的第48-1360号法令第13条附款规定)。以王小姐父母亲的情况为例:目前他们住在巴黎15区,新房东如要他们搬家,必须为他们在巴黎第15区、16区、14区或伊西市(Issy-les-Moulineaux)内安排住房。

  曾有过对重新安排的地方有争议,最后诉诸法庭解决的案例:某76岁老人被安排的新住房,虽地段合适,但套间分布在上下两层。老人依据医生证明申诉,他的身体情况不允许住在需要上下楼的屋子里。再者,该房旁边是市政府的群众活动室,周末组织各种文化活动,过于喧哗,不适合老年人。从经济负担来看,这处房冬季使用电力取暖,当事人无力负担。康城(Caen)法院于2002年2月7日判决老人胜诉。

  要受保护必须有文件依据

  法律对重新安置新房未设置期限,房东因而有时间安排。但最高法院1996年6月26日的裁决规定,法律禁止房东以重新安排一处住房为手段,租约未到期便将房客提前清理出楼。为保障房客权益,租赁合同中应当写进有关条款。另有一个重要细节:由于房东不可能知道其房客的经济状况,老年房客在接到房东准备出售房产通知时,本人必须主动向对方提出,请他按照法律规定,帮助自己重新安置住房。

  也有例外情况

  法律从社会互助原则出发,保护老年房客权益。但如果房东本人年龄超过了60岁,其收入也达不到法定最低工资一倍半的水平,那么房客便失去享受重新安置住房的帮助权利。判定双方的年龄大小,以租赁合同到期日子为准。收入多少则以发出售房通知日期为据。(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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