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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侨办关于处理涉及华侨祖坟和保护重点侨务对象祖墓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2003-11-06 09:06:00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府办公厅10月27日转发省民政厅、侨办《关于处理涉及华侨祖坟和保护重点侨务对象祖墓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处理涉及华侨祖坟和保护重点侨务对象
祖墓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近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在巩固和提高火化率的基础上,大力推进清理历史旧坟工作,对推进我省城市化进程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省华侨、港澳台同胞众多,各地自然条件、交通条件不相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而我们在研究制定《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时,个别政策、目标的制定未能充分考虑这种实际,一些提法,如“无坟化”等也不科学;在清坟工作中,存在政策宣传不到位、服务不到位、没有很好解决迁坟出路等问题。为使我省殡葬改革和管理实现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同时又能从我省实际出发,从有利于保护广大海外同胞爱国爱乡热情,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坟工作的指导思想及调整清坟范围和限期。
  (一)殡葬改革、清坟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有利于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凝聚侨心民心,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有利于树立良好对外形象。
  (二)按照“服从国家经济建设需要和新旧坟区别对待”的原则,调整清坟范围。
  1.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前的坟墓视为旧坟,《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后的坟墓视为新坟。对新坟,不管在什么地方,都要一律予以清理。旧坟的清理重点是“三道两区”(铁道、国道、省道公路两侧及城市周边区域、风景名胜区)内有碍观瞻和基本建设、工业、教育、科技经济开发区、交通、水利建设等需要征用土地的坟墓。
  2.对国家《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四类地区(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的现有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3.对“三道两区”外的旧坟处理,省不再作统一规定。
  (三)殡葬改革和管理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指导。
  1.经济发达地区的清坟工作可以先走一步,经济欠发达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迟。深圳、佛山等市要注重总结殡葬改革的经验,不断完善清坟工作。
  2.“三道两区”内坟墓的清理完成时间可延至2005年底。
  (四)根据调整后的清坟范围和期限,省对各市政府年度殡葬管理目标考核指标将作相应调整,具体由省民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二、切实做好重点侨务工作对象祖墓的保留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侨务部门、台办要根据民政部、国务院侨办等6部委办联合下发的《关于特殊坟墓处理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93号)要求,抓紧做好本市符合条件保留祖墓的摸底、确认与公布工作,建立和完善需保留对象的祖墓保留的审批制度,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对规定范围的清坟工作,各地要认真学习深圳市、佛山市南海区、顺德区等地的做法,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宣传工作到位、措施落实到位、设施建设到位、清坟资金到位。
  三、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各级侨务、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加大国家殡葬改革政策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各级侨务部门要做好对外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广大海外侨胞和港澳台同胞的理解和支持,以巩固我省殡葬改革的成果。
  四、省民政厅、侨办2003年6月2日下发的《关于华侨、港澳台同胞祖坟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民电〔2003〕20号)停止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省民政厅
                                                      省侨办
                                               二〇〇三年九月十二日

                                    
(粤府办〔2003〕81号)


作者:   稿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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