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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大修订《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 侨房补偿金有新规定 |
| 2004-12-01 16:35:53 |
广东侨网讯 11月26日,省人大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对于华侨普遍关注的侨房的拆迁补偿金问题,新《规定》中明确了“拆迁属落实侨房政策发还产权的华侨房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用侨汇购建的华侨房屋,补偿金额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增加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确定”。新《规定》自二00五年一月一 日起施行。
据悉,《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于一九九五年颁布实施,十年来,对规范拆迁侨房行为,保护侨房业主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二00一年六月国务院重新修订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原《规定》中的某些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实际,因此,修订《规定》,避免与国家的法律冲突,减少华侨房屋拆迁纠纷,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华侨的合法权益,凝聚侨心,发挥广东华侨众多的独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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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沈卫红 稿源:广东侨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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