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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华侨捐赠要给收据 侨捐项目不得用于营利
2005-04-25 14:38:35 
  广东出台相关办法整顿侨捐项目被随意处置,侨捐项目若改变用途需经捐赠人同意

  华侨有权对自己捐赠项目进行检查,并可提请审计部门对捐赠项目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未经捐赠人同意约定,侨捐项目不得用于营利……《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前天正
式颁布实施,对侨捐项目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了解,改革开放以来,广东接受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350多亿元人民币,占全国受赠总额的70%,由海外侨胞捐赠形成的项目如学校、医院、公路、桥梁等设施以及各种基金会等遍布全省各地。

  然而,捐赠过程中,有些受捐单位在接受华侨捐赠后,长时间开不出清单、收据,挫伤了华侨捐赠的热情。对此,《办法》规定,华侨捐赠财产兴办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受赠单位应与捐赠人就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用途作出约定。受赠单位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款物造册登记,并在接受捐赠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此外,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及捐赠人有权对华侨捐赠项目进行检查,必要时可提请审计部门对其财务进行审计。而受捐单位有义务告知捐赠人捐赠项目的财务支出、用途等。

  近年来,一些捐赠项目在体制改革中被随意处置,违背了捐赠人的意愿。对此,《办法》明确规定:“华侨捐赠项目形成的资产,除捐赠时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将其作为国有或集体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抵押,不得改变华侨捐赠项目的非营利性质和公益事业用途。”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应在确保非营利性质和公益事业用途不变的前提下,由受赠单位提出具体处理方案,经其主管部门和捐赠人同意后报批。

  此外,《办法》还赋予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如:华侨捐赠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侨务部门定期检查,捐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由省侨办定期检查。


作者:邹琳 沈卫红 稿源:南方都市报
全省侨务工作会议召开 开创侨务工作新局面 2005-04-23 12:10:00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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