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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出台全国首个华侨捐赠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
| 2005-04-27 09:35:38 |
广东侨网讯 广东是全国重点侨乡,也是接受海外侨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最多的省份。改革开放以来,广东各地接受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350多亿元,占了全国受赠总额的70%。海外侨胞捐赠的学校、医院、福利院、公路、桥梁等设施,以及各种公益基金会遍布全省各地,对促进广东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有些地方存在着重受捐轻管理维护的现象,而且近年来中小学校布局调整、事业单位改革、企业的转轨与改制等,给捐赠项目的管理带来许多新的问题、因此,为了防止侨捐项目资产流失,在改革发展中注意保护好捐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与1997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比,《条例》侧重于规范捐赠与受赠行为;《办法》主要是针对捐赠项目资产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有关规定更加周详和具体明确,更具可操作性。主要内容如下:
一、规范受赠程序。《办法》规定,华侨捐赠财产兴办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受赠单位应与捐赠人就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用途作出约定。受赠单位受赠后应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款物造册登记。并在受赠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范华侨捐赠项目确认程序。
三、明确规定受赠单位的责任何义务。特别是针对有的捐赠项目在体制改革过程中被随意处置,其产权被当作一般的国有或集体资产进行转让、抵押、拍卖的情况,《办法》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华侨捐赠项目形成的资产,除捐赠时有明确的约定外,不得将其作为国有或集体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抵押,不得改变华侨捐赠项目的非盈利性质和公益事业用途。”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原定用途的,应在确保非盈利性质和公益事业用途不变得前提下,由受赠单位提出具体处理方案,经其主管部门和捐赠人同意后报批。对华侨捐赠项目资产性质的严格明确界定,是《办法》较之《条例》的重大突破。
四、对捐赠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作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
五、对各级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办法》的出台和贯彻实施,将推动华侨捐赠项目监督和管理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将保护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人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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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林良锋 稿源:广东侨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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